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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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03-2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有关内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能积极参加并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基层单位推荐、秘书处初审、主任委员提名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专业)建设、产学研(技术服务)、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人员由教务处和科技外事处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推荐:

(一)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议题、出席委员名单、评议意见、审议结果、主任委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