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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09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加强学院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以下统称物品)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及教育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低值耐用品:是指价值在800元以下,可多次重复、独立使用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资,例如,低值仪器仪表,各类工具、量具等。

第二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实验或使用过程中,易破损而损耗的物资,以及一次使用即消耗的物资。例如,玻璃器皿,金属或非金属材料,药品试剂等。

第三条物品的购置:计划是采购供应的依据,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制订物品购置计划和履行审批程序。

1. 物品管理员人员提供各种物品的库存情况。

2.根据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求,对照库存数量,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量,分类填写物品申购表,要完整写清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及金额。

3. 院部实验室负责人对申购表认真核实、审查,合理确定用量、主管领导在申购表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领导和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4. 常用物品原则上每学期集中采购一次,不按要求、不按时提交申购计划的责任自负。

5.每学期末按时提交下学期采购计划,物品采购流程按照商贸集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单位对购置的物品实行专人保管,定点存放。物品管理员认真组织验收,存放物品排列定位有序、便于收发检查,保持账物对号。物品使用中要严格办理出入库手续,做到账目记录清楚,确保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撤销或调整单位,原单位要及时对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进行核查清点,并办理转账调拨交接手续。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院部定期检查、考核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七条物品的报损、报废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理由,写申请报告,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